罪犯姜长国,男,1968年2月4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立府社区先锋委劳动路37栋3单元2层36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(2020)辽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刑期自2019年07月10日起至2030年07月09日止,于2021年02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长国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