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袁洪国,男,1972年1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,汉族,户籍地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57号200-1-2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(2020)辽05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刑期自2020年01月15日起至2031年01月11日止,于2020年12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袁洪国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