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亮,男,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鞍山市,回族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启明2-14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(2012)西刑初字21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2年03月30日起至2026年03月28日止,于2012年09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亮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