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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亮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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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22:31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张亮,男,1983228日出生于鞍山市,回族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启明2-14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830日以(2012)西刑初字21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20330日起至20260328日止,于201209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亮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