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首杰,男,1985年6月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三委二十九组。犯抢劫;强奸罪,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(2018)辽029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8年07月03日起至2030年07月02日止,于2019年05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首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