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汪羽,男,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76栋6单元7层126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大德南郡e家19号楼8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以(2018)辽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年06月05日起至2028年06月04日止,于2019年03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汪羽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