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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羽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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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27:45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汪羽,男,197221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766单元7126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大德南郡e19号楼8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9日以(2018)辽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0605日起至20280604日止,于201903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汪羽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