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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长城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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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31:16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艾长城,男,199022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捕前住凤城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果园村常家堡村民组160478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7日以(2017)辽刑终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60105日起至20290104日止,于201805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艾长城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