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艾长城,男,1990年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捕前住凤城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果园村常家堡村民组160478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(2017)辽刑终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6年01月05日起至2029年01月04日止,于2018年05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艾长城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