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苏庆飞,男,1993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蒙古族,捕前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北山委一组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(2011)丹刑一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3年09月16日起至2032年03月15日止,于2011年03月0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苏庆飞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