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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庆飞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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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32:43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苏庆飞,男,199332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蒙古族,捕前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北山委一组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6日以(2011)丹刑一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30916日起至20320315日止,于2011030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苏庆飞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