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周雪峰,男,1987年9月9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142栋1单元7层28号,捕前住鞍山市凯兴富丽城小区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(2015)鞍西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5年02月04日起至2025年08月03日止,于2016年01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雪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