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闫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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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35:4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闫君,男,199091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,满族,捕前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土城子村三组。犯抢劫盗窃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1010日以(2017)辽021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70226日起至20310225日止,于201711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闫君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