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闫君,男,1990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,满族,捕前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土城子村三组。犯抢劫盗窃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以(2017)辽021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7年02月26日起至2031年02月25日止,于2017年11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闫君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