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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振东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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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46:51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商振东,男,197271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5-31,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紫汀苑小区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9日以(2019)辽0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71231日起至20271225日止,于201906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商振东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