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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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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54:37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索涛,男,197312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南街93单元653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二台子村民乐园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418日以(2018)辽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50822日起至20270821日止,于201812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索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