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索涛,男,1973年12月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南街9栋3单元6层53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二台子村民乐园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以(2018)辽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5年08月22日起至2027年08月21日止,于2018年12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索涛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