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翔,男,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,汉族,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,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B栋204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(2015)深南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4年07月22日起至2029年07月21日止,于2015年06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翔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