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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翔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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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5:55:46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翔,男,1981112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,汉族,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,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B204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317日以(2015)深南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40722日起至20290721日止,于201506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翔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