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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立国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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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6:03:4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毛立国,男,198710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锡伯族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王坎屯35号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5日以(2021)辽0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10324日起至20260323日止,于202109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毛立国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