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毕丛宁,男,1999年1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步云山村四道沟屯42号,捕前住庄河市蓝湾国际小区1-1601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以(2022)辽02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1年07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09日止,于2022年06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毕丛宁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