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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丛宁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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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6:05:07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毕丛宁,男,19991129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步云山村四道沟屯42号,捕前住庄河市蓝湾国际小区1-1601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0日以(2022)辽02刑终1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10710日起至20231109日止,于202206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毕丛宁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