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声,男,1961年7月7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120栋1单元2层4-1号13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以(2014)沈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3年05月03日起至2027年05月02日止,于2014年02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