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杨有若,男,1970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丽江市,普米族,捕前住云南省丽江市蒗彝族自治县县八家村8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(2013)大刑二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2年07月17日起至2026年07月16日止,于2013年10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杨有若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