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东航,男,2001年11月6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白楼社区影院北委铁南中街45栋5单元3层69号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C3区103寝室。犯强制猥亵罪,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以(2021)辽0211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5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,于2022年06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东航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