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江,男,1974年6月16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三合村2组18号,捕前住大连市高新园区百合山庄屹馨南街146-23号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以(2021)辽029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年09月28日起至2024年09月27日止,于2021年05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