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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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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18 16:15:1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江,男,1974616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三合村218号,捕前住大连市高新园区百合山庄屹馨南街146-23号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34日以(2021)辽029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0928日起至20240927日止,于202105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