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赫荣波,男, 1957 年9 月1 日出生,满族,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沟门村前街组80 号。因污染环境罪, 经鞍山市于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12 月14日以(2021) 辽0311 刑初24 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 万元,刑期自2021 年1月22 日起至2 024 年1 月21 日止,于2022 年6 月21 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无。
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悟罪,服从管理,遵守法律法规,团结同犯,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上课认真听讲,该犯于2023 年3月1 日被选为专职巡更员,现年66 周岁,年龄较大,能够认真负贵,吃苦耐劳,较好的完成巡更任务,发现特殊情况也能够及时汇报值班警官。建议对罪犯赫荣波予以假释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三年十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