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36号
罪犯席善继,男,1989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,捕前住盖州市归州满族镇二台子村2号92。2006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1万元;2011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、抢劫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了(2018)辽080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席善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112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(2022)辽03刑更83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席善继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李强、戴威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席善继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席善继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王 宇 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