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44号
罪犯刘家国,男,1965年11月17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,捕前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祥和家园小区三期42号楼2-1-4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了(2020)辽088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刘家国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。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刘家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赵彦飞、汤永石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刘家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刘家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王 宇 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