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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浩减刑裁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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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31 15:08:5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3)辽03刑更222号

罪犯丁浩,男,1973年6月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互助街10栋1-1-1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189栋2单元。2002年10月,因犯抢劫罪、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了(2018)辽0302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丁浩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元,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616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丁浩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曹恒军、曹俊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丁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丁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)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武 继 军

审  判  员  孟 丽 宏

审  判  员  顾 书 宇

 

 

 
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王 宇 翔


 
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