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53号
罪犯黄旭,男,1983年5月7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北新兴街26楼2单元6层39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了(2020)辽03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黄旭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万元;共同退赔人民币1.5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黄旭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郭军,同犯证人雷明伟、曲林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黄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黄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