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54号
罪犯李永亮,男,1986年3月18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步海镇义和村大义和栈屯9组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了(2020)辽0213刑初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永亮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489.79元。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3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李永亮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郭军,同犯证人曲林、雷明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永亮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李永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