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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立国减刑裁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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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3-10-31 15:25:0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3)辽03刑更259

 

    罪犯毛立国,男,198710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锡伯族,中专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王坎屯35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319日作出了(2020)辽02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毛立国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324日起至2026323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5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10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毛立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小彭,同犯证人高峰、刘君慧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毛立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毛立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   (现刑期自2021324日起至2025923日止)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武继军

      孟丽宏

      顾书宇

 

 

 
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
 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