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59号
罪犯毛立国,男,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锡伯族,中专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娘娘宫村王坎屯35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了(2020)辽02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毛立国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毛立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小彭,同犯证人高峰、刘君慧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毛立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毛立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