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61号
罪犯里涛,男,1981年8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拖社区红拖委五十二组3单元3层35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了(2020)辽030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里涛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刑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。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了(2021)辽03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里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王振、涂宝柱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里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里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