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62号
罪犯王江,男,1974年6月16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三合村2组1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百合山庄屹馨南街146-23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了(2021)辽029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王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王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孙棣,同犯证人陈程、刘忠城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王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王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陈 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