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66号
罪犯杜立玖,男,1968年4月6日出生,满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,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大房村大房东组16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了(2021)辽0323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杜立玖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撤销之前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5000元(已缴纳)。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杜立玖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孙棣,同犯证人董少楠、吴佳军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杜立玖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杜立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陈 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