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3)辽03刑更271号
罪犯关居品,男,1987年7月9日出生,满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营城子二委二组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吉祥街64号4-643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(2020)辽020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关居品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(已缴纳)。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3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关居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许晓晨,同犯证人关庆庆、倪艳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关居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关居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陈 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