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3)辽03执恢146号
海城市西洋进出口有限公司、鞍山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: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信银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与被执行人海城市西洋进出口有限公司、鞍山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,执行依据(2011)辽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(2023)辽03执恢146号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,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逾期仍不履行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,在公告期间内如有异议,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,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,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,具体详见人民法院报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