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班孝理,男,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,壮族,捕前住田东县义圩镇福旺村扶桑屯14号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(2016)辽02刑终819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5年12月07日起至2027年12月06日止,于2017年01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班孝理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