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卜东旭,男,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,达斡尔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济沁河乡龙头村5组。犯抢劫;抢夺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(2015)大刑二终64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4年03月08日起至2027年03月07日止,于2016年03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卜东旭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