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胡乃昌,男,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孙屯村孙屯363号。犯抢劫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(2015)辽刑三终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05月21日止,于2015年08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胡乃昌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