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强,男,1974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,汉族,捕前住马延乡红升村。犯合同诈骗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(2012)金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6年08月25日起至2026年02月23日止,于2016年0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