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国东,男,1953年8月13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捕前住铁东区中华南路47栋3单元3层16-29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(2018)辽03刑终23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8年01月05日起至2030年09月30日止,于2019年03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国东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