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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东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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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33:15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刘国东,男,1953813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捕前住铁东区中华南路473单元316-29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12日以(2018)辽03刑终23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80105日起至20300930日止,于201903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国东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