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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程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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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34:12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潘程,男,19728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,捕前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15单元602室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0日以(2013)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30105日起至20280104日止,于201401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潘程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