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潘程,男,1972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,捕前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1号5单元602室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(2013)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3年01月05日起至2028年01月04日止,于2014年01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潘程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