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裴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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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35:17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裴生,男,19995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,汉族,捕前住拜泉县三道镇合心村9组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39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1117日起至20241116日止,于202104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裴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