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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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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36:18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齐新,男,19885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关东路太阳七区137号,捕前住旅顺口区得胜路812单元501。犯诈骗罪,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29日以(2022)辽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1014日起至20240413日止,于202206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齐新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