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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童浩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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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43:43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孙童浩,男,1979910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,捕前住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堂村姜奎章铸造厂内。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5日以(2020)辽02刑终45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0409日起至20241008日止,于202103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童浩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