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魏新,男,1995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,汉族,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化龙乡渠河村4组31号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(2015)辽刑三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4年03月23日起至2027年03月22日止,于2015年04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魏新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