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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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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44:42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魏新,男,19958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,汉族,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化龙乡渠河村431号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323日以(2015)辽刑三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40323日起至20270322日止,于201504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魏新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