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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左任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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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45:36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于左任,男,198471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迎宾大街一段15号,捕前住庄河市御河湾小区62-202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22日以(2021)辽02刑终52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刑期自20210119日起至20270118日止,于202201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左任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