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于左任,男,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迎宾大街一段15号,捕前住庄河市御河湾小区6号2-202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以(2021)辽02刑终52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刑期自2021年01月19日起至2027年01月18日止,于2022年0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左任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