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唯宸,男,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正阳三街11栋2单元1层17号,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412号1-6-2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以(2021)辽020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8月17日起至2024年08月08日止,于2022年0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唯宸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