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赵彦飞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47:37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赵彦飞,男,19899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,汉族,捕前住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566号。犯诈骗罪,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129日以(2016)辽028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50826日起至20280825日止,于201702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赵彦飞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