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赵彦飞,男,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,汉族,捕前住嘉祥县梁宝寺镇桑西村566号。犯诈骗罪,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(2016)辽028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5年08月26日起至2028年08月25日止,于2017年02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赵彦飞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