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周超,男,1988年1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街432号,捕前住甘井子区泉水N3区7号楼3单元6-2。犯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;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以(2021)辽02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4月07日起至2024年04月06日止,于2022年0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超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