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周洪波,男,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,汉族,捕前住林口县龙爪镇高云村37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4月04日起至2024年10月03日止,于2021年09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洪波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