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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洪波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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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49:0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周洪波,男,196511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,汉族,捕前住林口县龙爪镇高云村37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730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404日起至20241003日止,于202109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周洪波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