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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宇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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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09:50:41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陈宇,男,19953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,捕前住营口市老边区东城天下13号楼2单元1602。犯盗窃罪,经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11122日以(2021)辽08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个月,刑期自20210624日起至20240623日止,于202201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宇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