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郭建军,男,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岔沟镇板屯村。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(2013)辽刑四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个月,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,于2013年12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郭建军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