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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建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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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11:2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郭建军,男,198411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岔沟镇板屯村。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1日以(2013)辽刑四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个月,刑期自20121128日起至20261127日止,于201312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郭建军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