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志刚,男,1989年12月2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平房村小宋屯15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(2016)辽刑终40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个月,刑期自2015年12月02日起至2029年12月01日止,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志刚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