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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志刚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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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13:35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姜志刚,男,1989122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平房村小宋屯15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025日以(2016)辽刑终40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个月,刑期自20151202日起至20291201日止,于201611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志刚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