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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树刚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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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17:5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沈树刚,男,198111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永胜乡永胜村一委,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赤三路美地城5号楼141室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3日以(2020)辽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个月,刑期自20171208日起至20311207日止,于202103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沈树刚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