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孙延军,男,1981年3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,汉族,捕前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73号林机小区2栋5单元501室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,刑期自2021年09月07日起至2024年05月06日止,于2022年0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延军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